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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 编辑
大陆架,是大陆沿岸土地在海面下向海洋的延伸,可以说是被海水所覆盖的大陆。在过去的冰川期,由于海平面下降,大陆架常常露出海面成为陆地、陆桥;在间冰期(冰川消退,如现在),则被上升的海水淹没,成为浅海。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大陆架有丰富的矿藏和海洋资源,已发现的有石油、煤、天然气、铜、铁等20多种矿产;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是整个地球石油储量的三分之一。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基本简介
3 范围定义
4 法律规定
5 形成概况
6 地形特点
7 海底河谷
8 划界原则
9 公约规定
10 主权问题
11 划界公约
12 法律规定
13 形成概况
14 地形特点
15 海底河谷
16 划界原则
17 公约规定
18 主权问题
19 划界公约
20 划界争议
基本信息
编辑中文名:大陆架
含义: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
地势:多平坦
细分:内陆架、中陆架与外陆架
别称:陆棚 大陆浅滩
形成:是地壳运动、海浪冲刷的结果
深度:一般不超过200米
大陆架上有:丘陵、盆地、水下河谷
基本简介
编辑在国际法上,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某些主权权利的理论根据。
大陆架
大陆架的概念包含两层有关联而不同的含义: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
范围定义
编辑它的范围自海岸线(一般取低潮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全球大陆架总面积为2710万平方公里,约占海洋总面积的7.5 %。陆架地形一般较为平坦,但也有小的丘陵、盆地和沟谷;上
大陆架地理位置示意图
大陆架是地壳运动或海浪冲刷的结果。它大多分布在太平洋西岸、大西洋北部两岸、北冰洋边缘等。在大陆架上有流入大海的江河冲积形成的三角洲。在大陆架海域中,到处都能发现陆地的痕迹。泥炭层是大陆架上曾经有茂盛植物的一个印证。泥炭层中含有泥沙,含有尚未完全腐烂的植物枝叶,有机物质含量极高。沉积层。大陆架上的沉积物几乎都是由陆地上的江河带来的泥沙,而海洋的成分很少。除了泥沙外,永不停息的江河就象传送带,把陆地上的有机物质源源不断地带到大陆架上。大陆架由于得到陆地上丰富的营养物质的供应,已经成为最富饶的海域,这里盛产鱼虾,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储备。 大陆架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它随着地球地质演变,不断产生缓慢而永不停息的变化。
大陆架有丰富的矿藏和海洋资源,已发现的有石油、煤、天然气、铜、铁等20多种矿产;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是整个地球石油储量的三分之一。
大陆架是海底沉积作用最为发育的地带,其沉积类型和特征受环境因素制约。由于大陆架的水域为浅海环境,所以影响大陆架沉积作用的因素有:1.海平面变动;2.物源补给;3.水动力条件;3.气候及其波动;5.碎屑物粒度;6.生物作用;7.化学因素;8.大陆架地形;9.海域敞蔽程度;10.周边陆地区域地质特征;11.构造背景。
中国大陆架
大陆架
对于其他国家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中国政府曾多次提出抗议,申述自己的权利主张。例如,对日本和韩国1974年1月30日签订的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擅自划定82000平方公里的中国东海大陆架作为“共同开发区”一事,中国先后在1974、1977、1978和1980年发表声明抗议。在1980年 5月7日中国政府的声明中说,“根据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日本政府背着中国同韩国当局签订‘协定’,片面划定所谓‘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关于南海,中国政府也持同样的态度。例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1976年6月14日发表声明,抗议菲律宾在中国南沙群岛礼乐滩地区钻探石油;1980年7月21日发表声明,抗议苏联和越南签订所谓“在越南南方大陆架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的协定”。这些都是维护中国主权的重要声明。法律规定
编辑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争夺战
形成概况
编辑大陆架是地壳运动或海浪冲刷的结果。地壳的升降运动使陆地下沉,淹没在水下,形成大陆架;海水冲击海岸,产生海蚀平台,淹没在水下,也能形成大陆架。它大多分布在太平洋西岸、大西洋北部两岸、北冰洋边缘等。如果把大陆架海域的水全部抽光,使大陆架完全成为陆地,那么大陆架的面貌与大陆基本上是一样的。
外大陆架
除了泥沙外,永不停息的江河就象传送带,把陆地上的有机物质源源不断地带到大陆架上。大陆架由于得到陆地上丰富的营养物质的供应,已经成为最富饶的海域,这里盛产鱼虾,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储备。大陆架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它随着地球地质演变,不断产生缓慢而永不停息的变化。
地形特点
编辑大陆架地势多平坦
大陆架的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00米,但宽度大小不一。一般上,与大陆平原相连的大陆架比较宽,可达数百至上千公里,而与陆地山脉紧邻的大陆架则比较狭,可能只有数十公里,甚至缺失。
大陆架上也可以发现一些丘陵、盆地,还有明显的“水下河谷”,这些河谷地形看起来就像是陆地河流的地形,有蜿蜒的河道,有冲积平原、三角洲等等,许多水下河谷还与陆地上的河流相对应,可看做是陆上河流的“延续”。这是因为这些水下河谷都是在远古大陆架露出海面时,由河流所冲刷而成,只是后来没入海中。
依据地形学与海洋生物学的意义,大陆架可再细分为内陆架、中陆架与外陆架。
在陆架外缘,其地形结构急剧改变,也就是陆坡的开始。除了少数例子外,陆架外缘几乎都坐落于海下140米处,这似乎也是冰川期的海岸线标记,当时的海平面比现代要低得多。
陆坡比陆架陡峭,其平均坡度为3度,介于1度到10度之间。大陆坡也常是水下河谷的终结。
陆基在陆坡之下、深海平原之上,它的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既0.5度到1度之间,从陆坡开始向处延伸500公里,由浊流从陆架与陆坡夹带的厚厚沉积物所组成。沉积物从陆坡泄下,并在陆坡底下堆积,形成陆基。
海底河谷
编辑东亚地区是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之一
为什么它们如此地酷似陆地上的河谷?这同大陆架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
原来,大陆架曾经是陆地的一部分,只是由于海平面的升降变化,使得陆地边缘的这一部分,在一个时期里沉溺在海面以下,成为浅海的环境。
划界原则
编辑日本大陆架延伸地区
公约规定
编辑大陆架,指沿海国家的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其宽度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海区水产资源丰富,海底多蕴藏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属沿海国家所有。
根据联合国“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规定,大陆架的具体定义与适用项目如下:
定义
第1条:本条款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大陆架示意图
大陆架
第3条: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第4条:沿海国除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在大陆架上敷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线不得加以阻碍。
争议解决
第6条: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3.划定大陆架之界限,凡依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载原则划成之界线,应根据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图及地理特征订明之,并应指明陆上固定,永久而可资辨认之处。
主权问题
编辑美丽的南极洲水下生物
在从1973年起召开的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陆架的概念扩大,不仅包括地理学上的大陆架,而且也包括大陆坡和大陆隆起。这次会议于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第76条第1款)
但如大陆边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①在大陆坡脚之外选定一些定点,每一定点上沉积岩的厚度至少应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然后再划出连接各定点的直线作为大陆架的外界。②以离大陆坡脚不超过60海里的一些定点为准,划定大陆架的外界。这些定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60海里。如此划定的大陆架的外界一般不应超过离领海基线 350海里,或不超过海水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第76条第4、5、6、7款)。鉴于划定大陆架的方法涉及的情况复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规定成立一个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第76条第8款)。
关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该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第77条第3款)。但沿海国开发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费用(第82条)。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海底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海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第77条第4款)。
划界公约
编辑大陆架
法律规定
编辑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争夺战
形成概况
编辑大陆架是地壳运动或海浪冲刷的结果。地壳的升降运动使陆地下沉,淹没在水下,形成大陆架;海水冲击海岸,产生海蚀平台,淹没在水下,也能形成大陆架。它大多分布在太平洋西岸、大西洋北部两岸、北冰洋边缘等。如果把大陆架海域的水全部抽光,使大陆架完全成为陆地,那么大陆架的面貌与大陆基本上是一样的。
外大陆架
除了泥沙外,永不停息的江河就象传送带,把陆地上的有机物质源源不断地带到大陆架上。大陆架由于得到陆地上丰富的营养物质的供应,已经成为最富饶的海域,这里盛产鱼虾,还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储备。大陆架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它随着地球地质演变,不断产生缓慢而永不停息的变化。
地形特点
编辑大陆架地势多平坦
大陆架的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00米,但宽度大小不一。一般上,与大陆平原相连的大陆架比较宽,可达数百至上千公里,而与陆地山脉紧邻的大陆架则比较狭,可能只有数十公里,甚至缺失。
大陆架上也可以发现一些丘陵、盆地,还有明显的“水下河谷”,这些河谷地形看起来就像是陆地河流的地形,有蜿蜒的河道,有冲积平原、三角洲等等,许多水下河谷还与陆地上的河流相对应,可看做是陆上河流的“延续”。这是因为这些水下河谷都是在远古大陆架露出海面时,由河流所冲刷而成,只是后来没入海中。
依据地形学与海洋生物学的意义,大陆架可再细分为内陆架、中陆架与外陆架。
在陆架外缘,其地形结构急剧改变,也就是陆坡的开始。除了少数例子外,陆架外缘几乎都坐落于海下140米处,这似乎也是冰川期的海岸线标记,当时的海平面比现代要低得多。
陆坡比陆架陡峭,其平均坡度为3度,介于1度到10度之间。大陆坡也常是水下河谷的终结。
陆基在陆坡之下、深海平原之上,它的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既0.5度到1度之间,从陆坡开始向处延伸500公里,由浊流从陆架与陆坡夹带的厚厚沉积物所组成。沉积物从陆坡泄下,并在陆坡底下堆积,形成陆基。
海底河谷
编辑东亚地区是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之一
为什么它们如此地酷似陆地上的河谷?这同大陆架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
原来,大陆架曾经是陆地的一部分,只是由于海平面的升降变化,使得陆地边缘的这一部分,在一个时期里沉溺在海面以下,成为浅海的环境。
划界原则
编辑日本大陆架延伸地区
公约规定
编辑大陆架,指沿海国家的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其宽度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海区水产资源丰富,海底多蕴藏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属沿海国家所有。
根据联合国“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规定,大陆架的具体定义与适用项目如下:
定义
第1条:本条款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大陆架示意图
大陆架
第3条: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第4条:沿海国除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在大陆架上敷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线不得加以阻碍。
争议解决
第6条: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3.划定大陆架之界限,凡依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载原则划成之界线,应根据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图及地理特征订明之,并应指明陆上固定,永久而可资辨认之处。
主权问题
编辑美丽的南极洲水下生物
在从1973年起召开的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陆架的概念扩大,不仅包括地理学上的大陆架,而且也包括大陆坡和大陆隆起。这次会议于1982年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第76条第1款)
但如大陆边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①在大陆坡脚之外选定一些定点,每一定点上沉积岩的厚度至少应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然后再划出连接各定点的直线作为大陆架的外界。②以离大陆坡脚不超过60海里的一些定点为准,划定大陆架的外界。这些定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60海里。如此划定的大陆架的外界一般不应超过离领海基线 350海里,或不超过海水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第76条第4、5、6、7款)。鉴于划定大陆架的方法涉及的情况复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规定成立一个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第76条第8款)。
关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该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第77条第3款)。但沿海国开发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费用(第82条)。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海底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海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第77条第4款)。
划界公约
编辑大陆架
以下几项是大陆架划界中确定公平原则的主要因素:
(一)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情况,这是确定公平原则时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
(二)有关国家间海岸线的长度比例,这是决定公平划分大陆架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特定的地质和地貌因素的存在。是决定公平划分大陆架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四)有关岛屿的存在也是大陆架划界时的一个因素
划界争议
编辑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分问题,在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有两种对立意见:
①认为应以中间线或等距离为划分原则。
②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划界问题,国际法上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国际法院在1969年关于联邦德国为一方、荷兰与丹麦为另一方的“大陆架案”的判决,十分强调这项原则,同时也强调公平原则。判决指出:“划分应依公平原则,以协议进行,并考虑各种有关情况,尽可能做到将各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内并在海水下自然延伸的各个部分划归各该国,但不得侵占其他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判决同时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存在任何单一的划界方法。
为了具体说明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划界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①当事国海岸的一般形状,以及任何特殊的或不寻常的情况。
②有关大陆架地区的自然构造、地质构造和自然资源之所在。
③划归沿海国的大陆架地区的面积与按照海洋大致走向量出的该国海岸的长度之间,应有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所说海岸的“特殊或不寻常的情况”,往往和海岸附近的岛屿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第121条)。因此划定大陆架时,岛礁起什么作用有时是很重要的。在国际实践中,在大陆架划分时,有的不承认某些岛礁的作用,有的承认其部分作用。采取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比较公平,但是要考虑很多因素,情况比较复杂。
美丽的南极洲水下生物
第3次海洋法会议在中间线派和公平原则派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第83条的规定实际上没有解决上述两种观点的对立。这项规定应该如何理解,还有待日后的实践来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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