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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MOHRSS,简称:国家人社部)是主管人事行政和劳动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于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
该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23年3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将科学技术部的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目录
- 1 基本信息
2 历史沿革
3 机构领导
4 主要职责
5 机构设置
6 人员编制
7 机构地址
基本信息
编辑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文简称:国家人社部
官网:http://www.mohrss.gov.cn/
挂牌时间:2008年3月31日
类别:国务院组成部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东院)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西院)
外文名: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简写:MOHRSS
部长:王晓萍
行政级别:正部级
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历史沿革
编辑1949年10月,人事部成立,前身最早为政务院人事局。
1950年成立中央人事部,安子文任部长。
1954年撤消中央人事部,成立国务院人事局。
1959年撤消国务院人事局,成立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消,有关人事方面的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办理。
1970年6月,中央决定将人事局的工作,一部分交中央组织部,一部分交国务院政工小组。而劳动部则被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
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1978年3月,成立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
1980年7月,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直属国务院领导。
1982年5月,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委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赵守一任部长。
1988年4月,国务院第二次机构改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成立,而劳动人事部被撤销,组建了劳动部。
2008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表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挂牌。
2023年3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将科学技术部的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机构领导
编辑党组书记、部长:王晓萍
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少峰、李忠、俞家栋
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张敏
副部长:吴秀章
主要职责
编辑(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国家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的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教育部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机构设置
编辑(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法规司。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司。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等工作。
(五)就业促进司。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职业能力建设司。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农民工工作司。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十一)劳动关系司。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十二)工资福利司。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组织拟订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等工资政策,承担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司。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十四)失业保险司。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五)工伤保险司。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司。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司。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十九)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二十)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有关工作。
(二十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办国际交流合作、与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二十二)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二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四)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部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宣传中心
统计调查中心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技术标准评定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
教育培训中心
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
人事考试中心
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中国人事报刊社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人员编制
编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行政编制516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机构地址
编辑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东院)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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